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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三包条例
一、总则 1.本条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的有关条例,参照各主机厂以及汽配行业相关条例而制定。 2. 本条例分别适用于北京佩特来生产和经销的各类产品。 3.本条例规定了我公司生产经销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的办法。 (1) 三包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,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包修,包换,包退,在质量上对用户负责,提供满意的服务。 (2) 公司通过设在各地的办事处、代理商、服务站,提供及时、快捷、有效的服务,特殊地区及特殊情况公司将直接进行服务。 二、三包服务及条件 1.下述产品因设计、制造存在的质量问题均按本条例执行。 (1) 三包服务时请确认该产品有无公司经销标志、标识或有效证明。 (2) 符合三包期的有效证明(如购车发票、购机发票、行驶公里等),售后市场整机和零件应出示《用户服务卡》,否则不能享受三包服务。 2.本条例适用发电机和起动机型号(此后再开发产品型号恕不再另行通知,参照本条例执行)。 按配套主机厂要求的电器部件三包条例执行。 (4)销售的零部件三包期为6个月。 四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: 1.超出三包期产品。 2.用户自行改变整车电路,造成损坏的。 3.用户自行拆卸,无法判断故障原因的。 4.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。 5.受潮及磕碰造成损坏的。 6.单独购买零部件未按要求装配的。 五、有偿服务. 超出三包期的产品,公司提供有偿服务,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维修费,零件费等。 六、当您需要我公司服务时,欢迎您拨打我公司服务电话。 1.值班电话:010-69596333(周一至周五8:00-17:00)。 2.服务经理手机:13301223209.(全天候).王启华 3.应用工程师手机: 13301223204/12/13 七、本条例自2006/01开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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